鞋靴發快遞到臺灣應注意產地標示及須否課征反傾銷稅,以確保順暢通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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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隆關表示,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5年10月2日貿服字第09570187420號公告「進口鞋類商品之產地標示規定」,進口稅則第64章的鞋靴產品,應采用固定不得拆換之烙印、燙印、印刷或附縫標簽方式,以中文或外文于鞋品本體上之明顯處標明生產國別,未依規定標示者,不準通關進口。該關近來發現有部分進口鞋靴的產地未采烙印、燙印、印刷或附縫標簽等非屬不得拆換的方式標示,致須退運或補正后方得輸入,故吁請業者于進口前應先確認產地標示等相關規定,以免影響通關時效。
基隆關進一步說明,依據財政部108年1月17日臺財關字第1081001242號公告,大陸輸出或產制的特定鞋靴產品,進口時應課征反傾銷稅,至113年1月16日止。課征范圍包括海關進口稅則第6402、6403節(膠面與皮面)的紳士鞋、女高跟鞋、馬靴、休閑鞋、童鞋及涼鞋,稅率介于4.56%~43.46%之間,但不包括運動鞋、工作鞋、拖鞋及醫療用鞋等鞋款。前述運動鞋指海關進口稅則第64章目注一所稱的「運動鞋靴」,及其他專為各類運動導向設計的運動鞋;拖鞋則專指鞋面部位鏤空設計,其鞋頭鏤空、鞋腰鏤空或后跟鏤空,且無后系帶的鞋種。
基隆關強調,大陸輸出的鞋靴產品,縱非大陸產制,進口時仍可能為征反傾銷稅的課征標的。為免業者增加進貨成本甚或延宕通關時效,業者自大陸進口鞋靴前,宜先行確認貨品類別,如對進口貨物應歸列的稅則號別有疑問,可于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,減少爭議,使通關更加便捷順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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